2023年6月28日,海扬刑辩的冯延强、薛律师、汪启文、李文佳同时赶到山东省昌邑市法院,参加一场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冯延强律师、薛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汪启文律师、李文佳是助理。这场民事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我们的当事人依然是某司法厅退休干部张某。他在自己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面临法庭审判之际,委托了本团队的冯延强律师担任辩护人,然后我们共同经历了之后的两次庭前会议、三次正式庭审、四次补充证据,终于争得检方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案结束之后,张某极力请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在导致其刑事案件案发的这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该案也成了我们这个以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的小团队2022年接受的唯一一个民事代理业务。亲属之间因财产处理而反目。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有赡养、赠与、委托、借款、垫付、代为支付等等,说来话长,此处不赘,单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翁婿。该起事件涉及的核心事实是:张某的岳父是刘某,他给张某签署了一张“还款计划”,确认其欠张某1000万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偿还,否则按一定的月息支付利息,且除此之外双方再无财产纠纷。因民案的而生民案。张某手持还款计划,一直未有行动,却突然收到历下区法院的传票——刘某反倒是把他起诉了,让他偿还700万元。张某颇为恼怒,拿出刘某签署的还款计划给法官看——我根本不欠刘某700万元,倒是刘某还欠我1000万呢。刘某称此还款计划有诈,但历下区法院裁定,刘某亲自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驳回起诉;济南中院裁定,还款计划有诈,那就先去解决还款计划吧。张某不服,遂以还款计划为证据起诉刘某偿还1000万元。因民案而生刑案。对于还款计划中的签名,刘某先是不承认为自己所签;在司法鉴定出系其本人签名后,又称该还款计划系张某在其签名的空白纸上伪造的,可该还款计划明明是在横格纸上形成的。眼看在民事案件中要输,刘某使出盘外招,控告张某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从刑案再回民案。对于刘某的控告,侦查机关居然立案了,审查起诉机关竟然起诉了,法院要开庭审理了,张某大有被一路搞进监狱的势头。张某通过自己民事案件中的代理律师介绍后、又去自己的老单位某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打听,然后决定请冯延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然后,书如前文,检方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案尘埃落定,民案重新提上日程,张某果断决定再次委托冯律师担任自己在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玲律师同时被委托担任张某之妻、刘某之女的诉讼代理人。
▲刑案的准许撤诉裁定与不起诉决定
正本清源,先修正案由、调整争议焦点。法院将该起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将主要争议焦点总结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相应数额、利息”。然而,张某和刘某之间并非纯粹的民间借贷关系,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并非一个一次性形成的借款合同。冯律师提请法庭纠正该起民事案件的案由,并在此基础上调整法庭审理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法庭听取了该意见,将主要争议焦点进一步精确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数额、利息;是否发生垫付购房款、诉讼费用、律师费及数额”。被告的举证过于僵化,证明方向出现偏离。被告举证所要证明的内容,多为原告早已自认过的、已非案件争议的。比如被告要证明原告账户内的资金部分“来源于”被告的账户,而实际上原告从未否认这一点,并且已向法庭陈述道相关的款项性质,包括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向原告支付的报酬、向被告进行的还款,等等;再比如被告要证明原告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与还款计划记录的借款时间、数额不是一一对应的,而原告早已向法庭陈述过,自己并非在每次取款后在同一天、将同样金额的现金出借被告。被告还在当庭主张“原告伪造还款计划”,这简直不可理喻。被告如果要主张该事实,就应该将原告伪造还款计划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等事实要素说清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只靠推测、猜测讲述毫无根据的事实,这样的讲述,更像是一种对原告的污蔑。再者,涉案的还款计划确实是由被告亲自签名确认的,何来伪造一说?冯律师及时提请法庭注意,请被告不要拿“存疑不起诉”说事。法庭上,被告代理人仍在主张原告伪造证据,并称检方对原告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存疑不起诉”,言外之意,不能排除原告伪造证据的嫌疑。冯律师当即反驳道:“存疑不起诉”只是学理上的概念,而非法律上的概念,不应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这个法庭上滥用。“在这个法庭上,我们最应该重视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之后,才出现的撤诉、不起诉。从刑事角度完全可以盖棺定论,不存在张某伪造证据的事实,张某无罪。”那么,我们凭什么还要怀疑这份还款计划是张某伪造的呢?▲张某的代理人,左为陈述贵律师,右为冯延强律师
被告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的行为,是一项单独的、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冯律师在法庭上结合本案详细分析了这个条款:刘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一份合法的还款计划中签字,该行为是完全有效的,还款计划对刘某具有约束力。尤其是第二款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刘某依然要否认还款计划的真实性,这与其一贯有失诚信的行为倒是一脉相承的,比如否认自己的签字、撤销房产赠与、取回公证的遗嘱,等等。法庭当然不能纵容这种事后毁约的行为,否则就会成为纵容被告公然实施诈骗行为的帮凶了。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赠与、委托、借款等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如:约定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收据等。对此,薛律师认为,自然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本就具有随意性,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原被告双方充分发挥自己的自由意志,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方式,双方也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一应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成立,且合法、有效。何况,《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对于如此明确的民事基本原则、基本规定,被告方代理人不是不知,而是选择了无视。
总之,如果一个事实本身根本不存在,就不必担心对方举示的任何证据,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拿出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假戏无法真做。这是我们海扬团队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之谈,在民事案件中也同样适用,在本案庭审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昌邑市法院前两次的不当裁定,令人不解、愤懑。张某在潍坊市昌邑市法院以还款计划起诉刘某还款的民事诉讼可谓是一波三折:第一次,昌邑市法院以“刑事案件已被立案”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后,潍坊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诉讼”,遂撤销了该错误裁定,指定昌邑市法院继续审理;第二次,昌邑市法院居然称“长期中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再次驳回张某的起诉,好在,这份裁定再次被潍坊市中级法院撤销。▲昌邑市法院先后作出的两份裁定
本案涉及的诉讼程序多、周期长,但追溯本源,无非是对一张还款计划效力的认定。如今,还款计划系刘某亲笔签字,已无可辩驳;还款计划中的出借、垫付事实,也有相应的银行记录、证人证言、书证等予以证明;而张某也有出借、垫付相应资金的经济实力,这个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场世纪之战该落下帷幕了。请用一份公正的判决,为这场漫长的翁婿之争画上句号。END ▲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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